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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函业务的审查和期间管理的认识有些银行在内部管理规定中,要求经办行在受理审查和出具后的期间管理中对保函项下基础合同所涉及的工程项目的技术难度、对投标人是否有意压价、项目的详细进展情况等进行审查。笔者认为这样的要求过于苛刻,经办行不但没有足够的人员、精力、时间进行调查,也不可能有这样的能力,进行这样调查的成本会很大,且保函办理的紧迫性要求也无法提供足够的时间,外地的工程项目给经办行带来的审查难度更是可想而知,结果不是业务无法开展就是规定无法得到执行。
此外,银行保函的请求有必定的要求,委托人还需要付出确保金和提供反担保品,再经银行的行务会进行研究,报经上级行的批准,银行才可能出函为其委托人的债款进行职责担保。各银行也有其制式的保函样本,而现实的情况是,商场中很多的资金方提供保函样本,然后让出函银行承认,其保函的内容又混杂于从属性保函和见索即付保函之间。
预付款保函。又称还款保函或定金保函。指银行应供货方或劳务承包方申请向买方或业主方保证,如申请人未能履约或未能全部按合同规定使用预付款时,则银行负责返还保函规定金额的预付款。付款保函。指银行应买方或业主申请,向卖方或承包方所出具的一种旨在保证贷款支付或承包工程进度款支付的付款保证承诺。其他的保函品种还有来料或来件加工保函、质量保函、预留金保函、延期付款保函、票据或费用保付保函、提货担保、保释金保函及海关免税保函等等。
银行保函业务是指银行应客户的申请而开立的有担保性质的书面承诺文件,一旦申请人未按其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偿还债务或履行约定义务时,由银行履行担保责任。一、银行保函业务的特点作用:1、银行(银行)信用作为保证,易于为客户接受;2、保函是依据商务合同开出的,但又不依附于商务合同,是具有独立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当受益人在保函项下合理索赔时,担保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而不论申请人是否同意付款,也不管合同履行的实际事实。即保函是独立的承诺并且基本上是单证化的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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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保函的开立方式的不同,保函可以分为直开保函与转开保函。直开保函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直接向受益人开具保函;转开保函是指当地银行(“转开行”)应原开证行(“委托行”)的要求向受益人开具保函,在转开保函发生赔付时,受益人可以凭转开行开立的保函向其索偿,转开行赔付受益人之后,凭借反担保向反担保行/委托行索偿。
转开保函主要是源于国际经济交易中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处于不同的地区,由于某些法律上的规定或出于对他国银行的不了解和不信任,有些受益人往往只接受本地银行开立的保函,而申请人直接去受益人所在地银行申请开立保函,往往不现实或不可能。申请人就不得不求助于其本国银行,要求本国银行委托其在受益人所在地的往来银行向受益人出具保函,并同时作出在受托行遭到索赔时立即予以偿付的承诺。转开保函使受益人的境外担保变为国内担保,产生争议和纠纷时受益人可在国内要求索赔,不仅使索赔迅速,而且还可利用本国法律来进行仲裁。
以往企业对保函业务的认知较少,银行对此项产品的宣传力度也不够,随着银行金融产品的多样化发展和企业自身发展业务的需要,保函的应用空间就越来越大,传统的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已日益发展为形式多样,功能强大的各种类型的保函:资金融通需要融资类保函,如授信额度保函、支持企业“走出去”的内保外贷项下的保函、证券保付保函、借款保函、融资租赁保函(如飞机租赁保函)等;非融资类保函更是各式各样,可以以银行信用介入需要担保的行为。
执行担保的效力:1、担保裁定书生效后,中止原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的执行;2、被执行人应按执行担保裁定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3、《意见》第268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4、《意见》第270条规定,被执行人在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以担保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为限。
保函文本中通常会包括:保函生效条款、担保金额及金额递减条款、保函失效情形条款、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条款、保函有效期条款、保函索赔条款、保函付款时间和利息条款、鉴定条款、保函文本归还条款等。一般而言,银行大都会准备自己的保函示范文本,但鉴于市场地位、交易谈判、业务压力等原因,银行可能需要使用受益人提供的保函文本,或迫不得已考虑受益人提出的保函文本修改意见,若对保函业务所蕴含的法律风险未予重视则很有可能面临巨额索赔。此仅从保函文本审查的角度提供若干建议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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